比利時台北辦事處

依親簽證

所需文件:

請按照規定預約申請簽證,否則一概不受理 : 簽證申請表與簽證預約說明

1. 申請簽證前,須先繳納簽證管理費

2. 須親自送件,現場照相。

3. 電子簽證申請表填寫完後請印出兩份,並於每份申請表上貼上六個月內白底近照乙張. (照片規格需與護照相同)

4. 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效期至少一年以上。

5. 非台灣國籍者,請提供居留證影本乙份。

6. 依親對象之比利時身份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7. 原文戶籍謄本加上被公証過的法語、荷蘭語或德語翻譯譯本。結婚証明須登記在戶籍謄本。翻譯語言選擇依居住區域而定。戶籍謄本正本及譯本需經過公證程序

8. 原文結婚證書加上法語、荷蘭語或德語翻譯。正本及譯本需經過公證程序。

9. 原文出生證明加上法語、荷蘭語或德語翻譯。正本及譯本需經過公證程序。(請注意! 配偶不需要提供,但是小朋友需要唷!)

10. 簽證體檢表。由比利時台北辦事處指定醫院確認申請者未患有任何具傳染性或遺傳性、或使公共安全陷入危險之疾病。(依親對象為比利時國民或歐盟公民不需提供)

11. 18歲以上者需附公證程序過的良民證。(依親對象為比利時國民或歐盟公民不需提供)。

12. 收入證明:證明您所依親的對象具有穩定的收入以負擔他個人及家庭所需。

13. 保險證明:證明您所依親的對象具有醫療保險並該內容涵蓋其家人(荷蘭文範本/法文範本)。若依親者以買申根保險方式代替保險證明,須至少購買出發日期起始的半年期保單。

14. 住宿證明:證明您所依親的對象具有固定住所(房產證明或租賃證明)

請注意:公證過的文件效期為三個月 (文件效期起始日,自申請該份文件開始算起到入境比利時需在三個月內。例:1月2日自警局申請良民證,該文件效期至4月2日)

 
附加證明文件

1. 註冊過的法定伴侶

a) 法定證明雙方伴侶關係文件影本乙份 
b) 由比利時市政廳核發的伴侶關係證明 
c) 同居簽證申請者須提供兩年以上關係穩定證明(如信件、電子郵件),證明過去一年內雙方見面至少三次以上,並總見面天數達45天以上。

2. 十八歲以下之子女:

  1. 提供含有父母親姓名的出生證明並該證明需完成公證程序。
  2. 若父母離婚,提供含有監護人判決的離婚協議書,並該文件需完成公證程序

3. 二十一歲以上子女

需提供公證過含有父母親姓名的出生證明,需提供父母親資助的財力證明。

備註:比利時公民或其配偶、法定伴侶的後代無法申請依親簽證。

請注意:公證過的文件效期為三個月 (文件效期起始日,自申請該份文件開始算起到入境比利時需在三個月內。例:1月2日自警局申請良民證,該文件效期至4月2日)

 
公證程序三步驟:

文件由比利時台北辦事處公證前需:

  1. 先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2. 再送至外交部領事局公證
  3. 最後,再將該文件送至比利時台北辦事處公證。(第三個步驟可來申請簽證時一併辦理)

備註:

  • 子女若未滿十八歲,且須依附父母共同生活者可申請依親簽証,若已滿十八歲而在高中以上就讀,則需申請學生簽證。

 
抵比後需辦理之手續:

到比利時8天內需到居住地之市政府辦理註冊登記(此指居住地而非工作地之市政府),所需文件為護照、及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應該被翻譯且在本辦事處公証過。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即可核發正式居留證(稱為C.I.R.E. - certificat d'inscription au registre des étrangers),有效期為5個月到1年,可延期。持此居留證可在申根境內進出並且可向在比利時的非申根國代表處申請他國簽證。在市政府登記後和正式居留證核發前這段工作時間約需3至6個星期。本辦事處核發的暫時居留簽證為單次入境簽證,因此申請者在未完成各項行政手續前將不能離開比利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