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照.法規.公證.翻譯.複本認證業務
法定文件與公證
以下文件相關資訊可參考本頁說明:
- 法定文件
- 公證文件
- 翻譯文件
- 認證
法定文件
比利時台北辦事處以法文、荷蘭文及德文提供僑民下列文件 (相關費用請參考此: consular fees ) :
- 戶籍證明
- 居住證明
- 居住成員證明
- 婚姻狀況證明
- 生存證明 (由社會福利部所寄出的文件)
- 國籍證明
- 台灣結婚登記用單身證明
若需要市民紀錄,請逕至與比利時有關單位洽詢 (市政府,法院或公證人等)
若需慣例法文件,請聯繫比利時法務部,家庭法部門。地址 :Boulevard de Waterloo 115 – 1000 Bruxelles (Tél +32 2 542 65 11 – Fax +32 2 542 70 23 – secretariaat.familierecht@just.fgov.be)
公證文件
若您有文件需攜至國外使用,請參考如下:
若您需要公證比利時所開立的文件以利在台灣使用? 請點擊此
若您需要公證台灣所開立的文件以利在比利時使用? 請點擊此
翻譯文件
依據比利時文件公證規定,所有需經過比利時官方公證的文件需翻譯成比利時官方語言,或將譯本附在正本文件之上。
若您需將台灣機構所核發的文件翻譯成荷蘭文 法文,或是德文,請與附表連結內我們核可的翻譯社聯繫 (請點擊此參考翻譯社名單 the list of translators)。比利時台北辦事處不提供翻譯服務。
新生兒登記作法: 請將英文版的出生證明翻譯成比利時的一種官方語言(荷蘭語、法語或德語)然後在原文及譯文上做公證。
請注意:
- 布魯塞爾區的官方語言為法文及荷蘭文
- 瓦隆尼亞區的官方語言為法文,而Eupen的9個區域官方語言為德文
- 法蘭德斯區的官方語言為荷蘭文
- 其他特殊規定請參考附檔municipalities with languages facilities
認證副本文件:
比利時台北辦事處僅公證正本文件。若您需要經過第三機構所提供的複本文件,請與原發照機構聯繫。